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且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二十歲之現戶籍被遷出國外者,可於112年9月12日至12月4日以臨櫃申請或採郵寄方式(以郵戳),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方式﹕
1、親自申請登記。
2、委託親友申請登記。
以上均可以郵寄方式辦理。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 (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 影本一份。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並應影印延期加簽頁。
3、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4、如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應附委託書。
備註
★若採郵寄方式申請,應於12月4日(含)前將申請文件寄達(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戶政事務所。
★如欲申請入境恢復戶籍同時申請「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須俟核准其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申請核准後方可受理入境恢復戶籍,以免影響選舉權。(核准函將於112年12月11日前寄出)
★倘選舉日其中華民國護照已過期,則無法領取選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