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相關子法均於本(113)年3月6日全面施行,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建置有效、友善之性騷擾防治與申訴機制,爰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騷擾防治準則、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處理原則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指引,修訂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與申訴及懲戒規範,以符法令。
復又高雄市政府為建置有效、友善之性騷擾防治與申訴機制,避免外界及當事人質疑調查公正性,爰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事項,重行修正「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爰配合修訂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與申訴及懲戒規範部分規定,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