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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為依據!請勿虛報遷徙!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1-09 08:51
    •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為依據,如為特定目的而從未居住在遷入地者,將構成虛報遷徙,可撤銷戶籍至原遷出地並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 另依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為正確戶籍及避免觸法受罰,請勿「虛報遷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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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制虛報遷徙宣導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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