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規定,汽車牌照之所有人已不存在者,其繼承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若繼承人未於1年內辦理異動登記,則公路監理機關將依同規則第33條規定,註銷該車輛牌照。為維護民眾自身使用繼承車輛行駛道路之權利,被繼承人如有車輛應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登記。